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工程(gōngchéng)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zhōngguó)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yǒuxiàngōngsī)(yǒuxiàngōngsī)、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diànl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核电发展中心:
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fǎ)》及国家有关规定(guīdìng),我局制定了(le)《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4月(yuè)28日
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zànxíngbànfǎ)
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hédiàn)工程定额管理,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合理确定核电工程造价,保障核电工程质量,促进核电产业协调健康(jiànkāng)发展,确保(quèbǎo)核电安全万无一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能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核电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shìyòng)于核电工程定额管理(dìngéguǎnlǐ)工作,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BOP)工程。
第三条 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yǒuguān)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国家基本建设(jīběnjiànshè)管理要求,遵循(zūnxún)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核电建设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能源(néngyuán)局履行(lǚxíng)核电工程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核电(hédiàn)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
(二)组织建立(jiànlì)核电工程定额管理体系;
(三(sān))批准核电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
(四)批准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uīfàn);
(五)批准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材料、施工机械(jīxiè)台班价格调整(jiàgétiáozhěng)系数;
(六)监督检查核电工程(gōngchéng)定额有关工作;
(七)其他重要事项(shìxiàng)。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jìshù)审查,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jiànyì)。秘书处设在中国(zhōngguó)核电发展中心,负责专家委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核电工程定额总站工作,为(wèi)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技术(jìshù)支撑,具体工作如下:
(一)组织编制核电(hédiàn)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
(二(èr))组织编制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定期组织收集核电(hédiàn)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材料、施工机械(jīxiè)台班价格信息,测算价格调整系数;
(四)负责核电工程定额软件的开发、应用和(hé)推广工作(gōngzuò),建立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
(五)承办国家能源局(jú)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核电(hédiàn)工程(gōngchéng)建筑安装(jiànzhùānzhuāng)资质的相关单位,按照定额总站的统一规范要求,分别承担核电工程定额分站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收集(shōují)并提交基础数据和材料,协助定额总站开展核电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gōngzuò);
(二)定期收集(shōují)并提供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核电工程人工、材料和(hé)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
(三)提出定额制(zhì)修订建议。
第八条 核电工程定额编制工作(biānzhìgōngzuò)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准备。定额总站会同各定额分站组织(zǔzhī)成立编制(biānzhì)组,拟定工作大纲,明确编制原则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yǔ)分工、进度安排等。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zǔ)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duì)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形成相应报告,在(zài)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定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yìjiàn)。定额(dìngé)总站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编制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xiūgǎi)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hángyè)各有关单位意见。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
(四)技术审查。中国核电发展中心组织召开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定额送审文件(wénjiàn)进行(jìnxíng)技术审查。
(五)批准发布。定额(dìngé)总站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hòu)形成定额报批文件,经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复核后,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第九条 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核电(hédiàn)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核电工程定额实行动态管理(guǎnlǐ)。定额总站组织(zǔzhī)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适用性评估,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chéngxù)报批。
第十条 定额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tiáozhěng)建议,按照本(běn)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定额总站公布实施(shíshī)。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也(yě)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定额总站及定额分站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由所在单位(suǒzàidānwèi)保障工作经费,不得另行收取(shōuqǔ)费用。
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定额经国家(guójiā)能源局批准后,由(yóu)定额总站委托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fùzé)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shīxíng),有效期5年(nián)。《关于印发〈核电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gōngzuò)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140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工程(gōngchéng)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zhōngguó)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yǒuxiàngōngsī)(yǒuxiàngōngsī)、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diànl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核电发展中心:
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fǎ)》及国家有关规定(guīdìng),我局制定了(le)《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4月(yuè)28日
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zànxíngbànfǎ)
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hédiàn)工程定额管理,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合理确定核电工程造价,保障核电工程质量,促进核电产业协调健康(jiànkāng)发展,确保(quèbǎo)核电安全万无一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能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核电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shìyòng)于核电工程定额管理(dìngéguǎnlǐ)工作,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BOP)工程。
第三条 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yǒuguān)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国家基本建设(jīběnjiànshè)管理要求,遵循(zūnxún)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核电建设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能源(néngyuán)局履行(lǚxíng)核电工程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核电(hédiàn)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
(二)组织建立(jiànlì)核电工程定额管理体系;
(三(sān))批准核电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
(四)批准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uīfàn);
(五)批准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材料、施工机械(jīxiè)台班价格调整(jiàgétiáozhěng)系数;
(六)监督检查核电工程(gōngchéng)定额有关工作;
(七)其他重要事项(shìxiàng)。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jìshù)审查,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jiànyì)。秘书处设在中国(zhōngguó)核电发展中心,负责专家委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核电工程定额总站工作,为(wèi)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技术(jìshù)支撑,具体工作如下:
(一)组织编制核电(hédiàn)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
(二(èr))组织编制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定期组织收集核电(hédiàn)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材料、施工机械(jīxiè)台班价格信息,测算价格调整系数;
(四)负责核电工程定额软件的开发、应用和(hé)推广工作(gōngzuò),建立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
(五)承办国家能源局(jú)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核电(hédiàn)工程(gōngchéng)建筑安装(jiànzhùānzhuāng)资质的相关单位,按照定额总站的统一规范要求,分别承担核电工程定额分站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收集(shōují)并提交基础数据和材料,协助定额总站开展核电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gōngzuò);
(二)定期收集(shōují)并提供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核电工程人工、材料和(hé)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
(三)提出定额制(zhì)修订建议。
第八条 核电工程定额编制工作(biānzhìgōngzuò)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准备。定额总站会同各定额分站组织(zǔzhī)成立编制(biānzhì)组,拟定工作大纲,明确编制原则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yǔ)分工、进度安排等。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zǔ)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duì)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形成相应报告,在(zài)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定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yìjiàn)。定额(dìngé)总站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编制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xiūgǎi)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hángyè)各有关单位意见。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
(四)技术审查。中国核电发展中心组织召开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定额送审文件(wénjiàn)进行(jìnxíng)技术审查。
(五)批准发布。定额(dìngé)总站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hòu)形成定额报批文件,经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复核后,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第九条 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核电(hédiàn)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核电工程定额实行动态管理(guǎnlǐ)。定额总站组织(zǔzhī)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适用性评估,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chéngxù)报批。
第十条 定额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tiáozhěng)建议,按照本(běn)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定额总站公布实施(shíshī)。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也(yě)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定额总站及定额分站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由所在单位(suǒzàidānwèi)保障工作经费,不得另行收取(shōuqǔ)费用。
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定额经国家(guójiā)能源局批准后,由(yóu)定额总站委托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fùzé)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shīxíng),有效期5年(nián)。《关于印发〈核电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gōngzuò)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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