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责任统筹”,侵权人可以免责吗?
买了“责任统筹”,侵权人可以免责吗?
买了“责任统筹”,侵权人可以免责吗?
一场(yīchǎng)突如其来的车祸导致张大姐左腿伤残,又因为所谓的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让她(tā)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这起赔偿案终获改判。近日,江苏省淮安市(huáiānshì)检察院检察官回访了因交通事故(jiāotōngshìgù)致残的当事人张大姐。张大姐告诉检察官:“我已经拿到了部分赔偿,安装了假肢,基本生活也有了保障(bǎozhàng)。”
2021年1月,张(zhāng)(zhāng)大姐骑电动车途中被突然右转弯的大货车撞倒并碾轧,导致左腿截肢(jiézhī),经鉴定为(wèi)六级伤残。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前,王某的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乙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统筹。案发后,张大姐将王某及上述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wùgōngfèi)、假肢安装费、后续(hòuxù)康复费等共计120余万元。
同年6月,法院审理后作出(zuòchū)判决,认定(rèndìng)张大姐的损失总计为112万余元,由王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fànwéi)内承担12万元,乙汽车服务公司在第三者责任(zérèn)统筹限额内赔偿100万元,免除肇事司机王某的赔偿责任。
然而,除了(chúle)甲保险公司赔付的12万元外,张大姐迟迟没有拿到剩余的赔偿款。经向法院(fǎyuàn)申请执行,她(tā)发现乙汽车服务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100万元的赔偿款(péichángkuǎn)没有着落,肇事司机也不用赔,这钱到底该找谁(shuí)要啊!”2024年1月,张大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淮安市某区(mǒuqū)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把(bǎ)调查目光集中在第三者责任统筹(tǒngchóu)上。“第三者责任统筹到底是不是(shìbúshì)保险?”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pīzhǔn),并列明了严格的准入条件,目的就是保障理赔能力。而乙(yǐ)汽车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不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设立时(shí)也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查(jīngchá),截至2024年2月,该公司在全国涉及700余个(yúgè)诉讼,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100余次,并没有赔偿能力。
第三者责任统筹实质上是运输企业(qǐyè)之间的“行业(hángyè)互助协议”,目的是提高运输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并不是(búshì)真正的保险。然而,乙汽车服务公司却利用司机(sījī)贪便宜的心理,以“保费仅是商业险的一半”为噱头,诱导司机“投保”。检察官告诉记者,这种行为不仅让司机误以为转移了风险,更让受害人陷入“赢了判决执行难”的困境(kùnjìng)。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jīdòngch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yīfāng)责任的(de),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bùzú)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méiyǒu)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该案中,乙汽车服务公司并(bìng)非保险机构,所谓的第三者责任统筹并非保险。原审法院据此判令乙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张大姐损失,并驳回张大姐要求侵权人(qīnquánrén)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sùsòngqǐngqi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24年4月,经下级检察机关提请,淮安市检察院依法向该市(gāishì)中级法院(fǎyuàn)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改判由王某(wángmǒu)承担赔偿责任100万元。同年10月,王某和张大姐达成赔偿协议。
目前,张大姐已拿到赔偿款56万元(yuán),剩余赔偿款由王某每月(měiyuè)给付张大姐2200元,直至全部赔偿到位。
案件(ànjiàn)办结后,淮安市检察机关联合交通部门,向营运(yíngyùn)车主群体开展(kāizhǎn)“警惕空壳统筹”专项普法,提醒车主第三者责任统筹不是保险,引导他们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真正筑牢法律防护网(fánghùwǎng)。
第三者(dìsānzhě)责任统筹不是保险
第三者责任(zérèn)统筹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nèibù)的一种互助行为,车主或运输公司交纳费用(fèiyòng)后,经营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的公司按(àn)合同约定提供事故赔偿保障,对成员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共同(gòngtóng)抵御风险。不过,第三者责任统筹不属于(shǔyú)保险,也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不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
本案中,乙汽车服务公司在推销(tuīxiāo)第三者责任统筹(tǒngchóu)业务(yèwù)时将“统筹”模糊为“保险”,进而以低价诱导肇事司机王某购买。检察机关对原审法院(fǎyuàn)将第三者责任统筹错误认定为商业保险,并错误认定赔偿主体(zhǔtǐ)的判决依法监督,让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有力维护了张大姐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jiǎncháguān) 孟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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